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指出,近年来,餐饮服务连锁经营发展出直营、合营、加盟、内部合伙、有限城市加盟、特定店型加盟等多种模式,呈现出多元化、差异化、数字化等趋势特点,发展较为迅猛。但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连锁餐饮这一业态明确具体监管要求,2015年修改的《食品安全法》仅在第四十三条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这是我国连锁经营处于起步阶段时提出的鼓励性条款,已不能适应目前我国餐饮服务连锁经营的发展趋势。本《规定》的出台,是顺应餐饮业态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利于督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全方位全流程合规经营,也能引导餐饮服务连锁经营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他表示,当前我国餐饮服务连锁经营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针对企业总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悬空、管理水平不高等现状,亟需从解决“一个问题”转变为解决“一类问题”,从国家层面加强制度供给、细化政策配套、强化法治保障。本《规定》作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重要顶层设计,通过导向性、协同性、前瞻性的制度安排,首次规范了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企业总部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具体义务,既填补了连锁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空白,也为基层监管提供了可操作的执法指南。
在监管机制方面,《规定》明确,门店数量在10000家以上、1000-9999家、999家以下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统筹职责,要求其根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管理的门店数量变化情况,在每年1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总部。
在责任分担机制方面,《规定》要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实行贯通式管理,建立总部每月调度、分支机构每周排查、门店每日管控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同时,强调“抓住关键少数”,夯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对企业总部“管什么”“怎么管”予以明确,细化企业总部在考核评价、人员培训、“互联网+明厨亮灶”、标准化管理、食品采购、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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