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湖北融升公司因投资建设“双氧水”项目急需资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碧元联系中介杨锦等人融资,还找到工行应城支行的张应林“帮忙”,一伙人商议以工行应城支行“兜底担保”的方式去取得贷款。在此期间,陈碧元安排人私刻了工行应城支行及行长杨开泰的印章,殷学明在街上花30元请人私刻了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的印章。
峨边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李轩通过中介贡婷婷的联系协调,拟采用“买入返售”的方式向湖北融升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李轩作为具体经办人,收到贡婷婷的资料——实际为虚假资料,未严格审慎核查,未开展尽职调查,将此业务向杨涛汇报并征得同意后,提交银行审批委员会和行长审批通过,该行此后通过通道方和信托公司向湖北融升公司放贷2亿元。
湖北咸宁市咸安区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姚荣萍以武汉业大公司名义获得13亿信托贷款后,并未用于贷款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而是用于出借他人、为银行人员完成“拉存款”任务、购买理财产品等。2014年,姚荣萍从13亿贷款资金中,分三次转贷给咸宁企业主阮某5000万元,收取阮某利息款共940万元。扣除贷款本金利息,姚荣萍非法获利5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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